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条例和居民身份证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师生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学校师生集体户口登记手续,掌握学校户口变动情况,宣传户口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责任性很强的工作,户籍管理人员应主动协助公安户政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认真细致、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第四条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范围的人员是指本校招收的大专、中专学生及本院招聘的教职工。
第五条 新生入学,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必须在入学后两个月内,由本人将户口迁移证及录取通知书一并直接交到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六条 我院招聘的教职工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档案由人才市场统一管理,到东城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七条 新生落户后,有特殊情况需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凭学生证到保卫处开介绍信,到姚孟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后,本人到运城市公安局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八条 集体户口师生需要办理身份证或补办身份证,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到所属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迁出。保卫处凭学生户口底册名单,到学生处取得学生报到证和毕业证后,在毕业生离校前去派出所统一办理,毕业生应在迁户手续办出后一个月内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在有效期内到迁往地申报落户。
第十条 往届毕业生户口迁出。毕业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的,凭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保卫处借取本人户口底册后自行前往姚孟派出所办理。
第十一条 在校生中途户口迁出。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的,应先到落户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凭《准迁证》、身份证到保卫处借取本人户口底册后自行前往姚孟派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迁出。本人持学校退学文件、身份证到保卫处借取本人户口底册后自行前往姚孟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改户口迁移证地址的,由毕业生本人持招生就业处出具的变更后的报到证,自行前往姚孟派出所更改户口迁移证地址。
第十四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在办理落户途中遗失的,持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到姚孟派出所查询户口迁移证编号、登报挂失后自行前往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