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校内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暂住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被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短期聘用,在学院进行工作生活的人员或是来校务工、经商或建筑施工的外来人员。
第二条 各用人单位是本单位暂住人员的主要管理者,应当对暂住人员加强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尤其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对暂住人员治安管理的监督机关。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保卫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员治安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被聘用人员必须身份明确,聘用单位应要求被聘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校内建筑施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综合治理原则,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外来务工人员。施工单位应将全部施工人员名册和有关材料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依法做好暂住人员出入证的发放和查验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案件。
第八条 来校务工、经商、建筑施工等外来暂住人员,须备齐有关证件,在进校后7日内, 到学校保卫处填报《外来人员登记表》,并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交近期免冠照片2张。居住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延期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暂住人员不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经通知仍不改正的,学校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