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包括驻学院内的其他单位,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学院师生员工、教职员工家属及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不断丰富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承担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实施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三)、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协助院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拟订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保养和维修;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组建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受理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审核、验收及资料备案审查工作;
(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对学院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并按照学院要求组织消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本单位消防志愿者队伍。志愿消防队由学生和教职工组成,重点单位以教职工为主,要对志愿消防队员实施管理和教育、培训;
(六)、与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做到定岗、定位、定人;
(七)、管理保护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对公共建筑设施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并备案;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学生宿舍管理单位还应当对学生宿舍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消防志愿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四懂”、“四会”、“四知”、“五熟悉”;
(二)、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好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懂得常用消防器材的性能和用途,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四)、承担消防安全义务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参与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救助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从实际出发,将发生火灾可能性大或者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大的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通知下达全院各单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任何场所(部位),特别是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私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违规使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以及酒精炉等易引发火灾的器具。
第十四条 各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部位)要严格电源控制,下班时应当关闭一切电源。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食堂(餐厅)、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用和封堵。
第十六条 在各种库房(尤其是化学药品库)、图书馆、实验室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管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新建实验室、资料室、计算机房等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申请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制订具体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事前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按照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操作;
(四)、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五)、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用电话,安排专人值班,持证上岗,并且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活动,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承包、出租经营的建筑物,主管单位应当与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并负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与落实。
教职工经许可将个人住房出租的,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任何场所、部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或“119”报警,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学院,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或者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学院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和各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四)、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五)、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保卫处按照以上内容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予以改进和解决,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周检查一次,并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七)、学生宿舍是否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器具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出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对整改情况核查后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保卫处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对整改情况核查后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或者自行无力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单位分管院领导研究协调整改;报告单位分管院领导研究协调整改不了的,应当报告保卫处或者学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提请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研究整改。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部位应当停止使用,待整改消除隐患后再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警报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人员紧急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每年对重点单位(部位)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生进行4学时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十条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体预案,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医疗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结合实际,不断予以完善。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时组织一次新生应急疏散演练,每年5月组织一次师生员工应急疏散演练,每年11月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和新生灭火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预案每学期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辖区管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放置在明显、易取位置,定期巡视、检查,保证完好有效;损坏、遗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食堂(餐厅)、超市、配电室等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统一维护和检修。
第三十八条 在学院的承包、租赁经营性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配备、维护和检修由承包、租赁经营者负责,主管单位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其他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审核配备,并负责检修。
第四十条 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泵由保卫处负责管理、维护和检修,消防供水管网由后勤处管理、维护和检修。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破坏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检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