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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09-03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学校安全稳定领导组负责人应同学校各系部、各处室签定安全稳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各系部、各处室主管领导应同下属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真正做到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确保安全。

第三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完善和落实各系部、各处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完善和落实治安巡逻、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巡查日志记录详实、清楚,各类资料齐全完备;三是完善和落实重点要害部位、集体活动场所、危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完善和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确保信息传输渠道畅通;五是完善和落实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机制,确保应急反应能力快速及时;六是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职责清楚,奖惩有据。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要有专人负责,应配备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专用设施设备。要有专人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水、电、气等设施进行检查,要及时解决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特别要加强对有害、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要完善使用审批和领用制度,教学院长、教务长、实验实训人员以及任课教师要认真落实层层签字、层层把关制度。

第五条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化学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各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准倒卖、丢失、赠送和私自拿用,严格制度,从严管理。

第六条 加强学校体育器材的维护管理。学校要规范体育课教学内容和活动项目,定期对体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余训练中,禁止使用不合格体育器材。

第七条 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抵制网上不良信息。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和监控校园信息网,密切关注校园网上动态,防止网上有害信息的蔓延和传播。教育师生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能自觉抵制和防范各种有害信息,做到不访问、不下载、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不断规范上网行为,倡导文明上网。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应配备专门看护宿舍楼的管理人员。学生要自觉保护好公寓楼内的电力设施、网络设施、监控设施。学生不准随意查看监控资料。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准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管制刀具,不准吸烟饮酒,不准打麻将赌博,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学生离开宿舍时要随手关好窗户,锁牢门锁。

第九条 加强对学校超市、食堂及其他经营场所的管理。严禁经营各类香烟,各类啤酒、白酒,管制刀具以及大功率电器,违者将给以经济处罚。

第三章 治安防范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院要定期组织校内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各类治安隐患。保卫处要经常对全校各单位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应立即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接受整改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整改。保卫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按期整改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聘用的各类临时工,必须在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居住场所、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校内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措施,财务处、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档案室等要安装防护网、防盗报警、视频监控。各重点部位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责任人下班后要对所属办公场所,机房重地、实验实训室认真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关牢窗户、锁好门锁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财会、后勤、卡务中心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送交现金,室内不准存放大额现金,因特殊原因留存过夜的大量现金必须派专人看守,并报告保卫处协助配合,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的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准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浴室、更衣室不准随身携带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和金银手饰等。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举办群众性集会、娱乐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要对活动事先做好安排,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建筑场馆所设定的容量,且事前必须和保卫处取得联系,报保卫处审查备案。保卫处要予以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校园各个地方、场所,一旦发生大的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人员未到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入发案现场。

第十七条 要把防范校园暴力侵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范畴,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急机制,确保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妥善应对。

第十八条 大力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学校及其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要与公安、卫生、文化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研究对策,坚决消除学校周边各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不法活动。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将安全教育课列为学生必修考查课,要落实好教材、教师,制定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把安全教育课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把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新生入学和新学期开学之初,要集中进行一周的安全教育;要结合节假日、教学活动、实训实践活动进行专项教育;要根据环境、季节及发案规律进行防盗、防抢、防火、防骗、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教育。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学生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应急演练全覆盖工作。不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每年的5.12“防震减灾日”和11.9“消防宣传日”,要组织全院师生进行震灾、火灾的疏散演练,提高院领导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全院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救护能力。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组要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要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管理不严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安全稳定领导组要予以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考核总结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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