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按章原则。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保卫处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执勤人员应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和登记制度,做到严格、文明执勤,勇于同违法犯罪和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的外来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七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人行道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它指定地点。教学楼、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图书馆、体育场、食堂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的声音不得外放。
第十六条 外来车辆一般应停放在校门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要进校的,经带班科长同意,在校门口登记签字,方可进校。
第十七条 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如新生入学、来校培训、外出实习、毕业、离校乘坐的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的个人机动车需到保卫处登记。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车主本人应提出申请,有关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后,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九条 装载财物出入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应持有关单位的财物证明,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学院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隔离地带禁止停放车辆。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学校大门口通道不准停车。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和要求通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删除车辆信息,实行校内禁行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骑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二)购买赃车;
(三)追逐嬉戏,乱停乱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