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新生入学按照本人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原则;学生落户只在当年办理一次,过期不再办理;户口一旦迁入我院,在校期间不能中途迁出(退学、转学、开除除外)。
2、学生户口迁入我院即为非农业户口,实行统一管理。
3、《户口迁移证》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予落户:
(1)《户口迁移证》须电脑打印。如有改动,改动处需加盖当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2)《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
(3)《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同时具备5个章: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所在地专用章(一般盖在有效期上);空白章;标明户口性质的章(如“非农户”或“农户”);最新民警名章(包括姓名和警号,左边竖印户籍二字,右边上方和下方分别横印民警编号及民警姓名)。
4、《户口迁移证》如有问题,由迁出派出所更改,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过期不受理。
5、目前未迁的学生,最迟10月31日完成,过期不受理。
6、迁户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学苑北路2555号。
户籍室电话:1536498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