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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次数:

为保障学院安全,保持保卫处正常值班和工作秩序,根据学院休假和考勤考核制度,制定本制度。

1、保卫处人员每月休假时间为四天。当月天数减去四天为全勤天数 ,享受全月工资待遇。

2、个人休假为轮休制。个人可根据需要自我申请,队员经带班科长批准,科长经处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3、个人因私需要在四天以外再请假的,由个人申请,经科长审查同意后报处长审批,带班科长或班长需请假的由处长审批。

4、月休假四天为出满勤,超过四天按学院考勤考核制度规定扣减考核绩效工资部分,用于保卫处月绩效考核综合奖励。

5、休假、请假、续假必须先履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罚。

6、每班休请假人员原则上为一天一人,不得影响正常值班警力,特殊情况有二人休假的要报处领导同意。

7、带班科长、班长一般周日不得休假,可适当调整为其他时间。

8、随机关上班的处长、副处长、内勤可随机关安排实行周日公休制,但处长、副处长必须保持一人在岗,内勤考核人员必须保持一人在岗。

9、实行假日轮休制。月度之间可适当调整,即当月有超假或超勤的下月愿意调整的可在月底考核前向内勤书面申报,经处长审批后,可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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