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学生集体活动,是指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活动或在校内外举行的其他集体活动。
二、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时,组织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应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组织单位应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并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活动审批表》(从校园网团委文件下载栏打印)。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活动,教学系部组织的由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送教务处、保卫处备案;职能部门组织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送保卫处备案。组织其他集体活动,参加学生在500人以下(含500人),教学系部组织的由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职能部门组织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送保卫处备案;参加学生在500人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并于活动开展前一天送保卫处备案。
五、组织集体活动使用的交通工具、场所、设施设备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六、凡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活动场所、乘座交通工具、设施设备使用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七、组织学生集体活动期间,如遇危、急、险等情况,应立即求助保卫处或当地有关部门,首先保障学生人身生命安全。
八、组织学生集体活动期间,因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活动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