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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网络转摘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

(摘要)

第四节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八十五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集体户。

第八十七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地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以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九十条 未就(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九十一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同时,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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